“挖人大战”后,长江学者都在哪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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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,不少高校官网上都在公示各校聘期内长江学者到岗情况的核查结果,具体核查了哪些内容?为何要如此大动干戈?一读君今天将为你揭晓背后的奥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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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“人才争夺战”由来已久。凭借相对优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,东部地区的一些高校将“挖墙脚”的触角伸向中西部、东北地区高校,频频挖走他们的学术尖子、教学骨干。

特别是近年来,受高水平人才对高校排名短期提升效应的影响,一些东部高校动辄以高薪“恶性”引进中西部、东北地区高校的长江学者、国家杰青等,让后者辛苦培养、引进的人才白白流失,为此叫苦不迭。

这种“孔雀东南飞”、人才“携帽子流动”的现象屡次在全国“两会”上被提及、讨论,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多次表态引导、制止,并出台了多项应对措施。

然而,真实情况究竟如何?有学者根据实证研究发现,东、西部高校教师流动已迎来历史性重要拐点,东部高校本地化、国际化的教师流动逐渐取代了对西部高校的“掠夺”。

除了学者的实证研究,一读君认为,高校对聘期内长江学者到岗情况的公示结果,也可为我们提供有关证据。

今天,一读君就带领大家系统地梳理一下这些公示结果,以期窥探国内高层次人才的流动、迁移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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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校“挖人大战”愈演愈烈(来源:中国青年网)

核查哪些内容?

高校为何要核查长江学者到岗情况,具体核查哪些内容,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可在2011年教育部发布的《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实施办法》(下称“《实施办法》”)中找到答案。

文件规定 根据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长江学者要有规范化、周期性的考核管理。高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。 其中,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,在聘期内还不得担任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,讲座教授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。

由此不难看出,教育部针对长江学者到岗情况的核查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:

长江学者在聘期内的到岗时间是否充足 长江学者在聘期内是否担任校领导职务 长江学者在聘期内是否调离受聘岗位

这些也是教育部人事司在2015、2016年要求相关高校,核查聘期内长江学者到岗情况的主要内容。

但今年的核查有所不同:

01 首先,根据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》要求,核查内容新增“是否兼职”.

02 其次,核查内容新增是否入选国家“千人计划”,一读君认为,增加这类选项可能意在考察长江学者的学术成就,由此来检验“长江学者奖励计划”的实施成效。

核查结果如何?

截至发稿时,据一读君不完全统计,除不向公众开放及仍未公示的高校外,目前已有北京大学、兰州大学、四川大学等40余所高校公示了核查结果。

由于这些高校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,如西藏大学、兰州大学、东北大学,所以一读君认为,可以借由梳理核查结果,观察一些长江学者在2016-2017年的流动情况。

具体而言,教育部人事司要求高校认真核查长江学者到岗时间,并如实填写、报送《长江学者到岗情况登记表》。

登记表区分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非教育部直属高校,但两类高校的考察内容相同,均包括:长江学者的姓名、设岗学科、聘任年度、聘期起始日期、2016年和2017年到岗时间,是否调出、是否兼职、是否入选国家“千人计划”、是否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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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大学相关长江学者核查登记表截图(来源:一读EDU编辑部制作)

通过梳理上述40余份核查结果,一读君认为,长江学者的到岗表现都非常不错。在“到岗时间”方面,几乎所有长江学者(含特聘教授、讲座教授和青年学者),都满足规定要求,仅有个别教师到岗时间不满12个月(特聘教授)或2个月(讲座教授)。

背景知识 按照《实施办法》规定,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而言,若其在2016年以前受聘,且仍在聘期内,则须全年到岗,那么,2016年的到岗时间应为2个月,2017年的到岗时间为10个月。若其在2016年以后(主要是2017年3月份、4月份)受聘,则2017年的到岗时间应为8个月。 对于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来说,本年度的到岗总时间需达到2个月以上,也就是说,其2016年与2017年的到岗时间相加超过2个月即可。

然而,核查结果也暴露出一些问题。一方面,在《登记表》填写环节,部分高校出现了公示结果不全、公示结果无法打开、公示内容填写错误等问题。

例如,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的公示结果缺少考察维度;第二军医大学的公示文件无法通过外网查看;国防科技大学长江学者的到岗时间填写错误等。

另一方面,出现了部分长江学者担任校领导职务、调离受聘高校以及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。但尚不清楚这些变动是否未经准许,属于擅自变动。

例如,四川大学有2位特聘教授调离了本校; 四川农业大学有1位特聘教授在2017年7月担任了校级领导职务; 西南石油大学的2位特聘教授分别在2014年6月、2016年10月担任了校级领导职务。 另有6所高校的13位讲座教授兼任了其他职务。

对存在长江学者到岗时间不足、调离受聘单位、在其他单位兼职等情况的高校,教育部人事司在《关于核查聘期内长江学者到岗情况的通知》(教人司[2017]404号)要求,须提交有关说明材料,并将视情况停发聘期奖金。情节严重者的,甚至将被取消“长江学者”称号。

可能有读者会说,高校自我监督的公示可能缺乏公信力。教育部人事司也明白这点,为防止高校弄虚作假,他们除要求高校将核查结果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,让大家都来监督外,还将选取部分学校进行抽查,对弄虚作假的学校,一经核实,将取消下一年度的推荐资格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由于文件中只提到不允许特聘教授兼任其他职务,而未对讲座教授进行相关规定,所以13位有其他兼职的讲座教授是否会被扣发奖金,仍是未知数。

小结

从目前已公布聘期内长江学者到岗情况来看,大部分长江学者、特别是中西部地区高校的长江学者,都能全职在岗,真正调离的只是少数。

如果有关高校并未弄虚作假,那么,这种结果是可喜的,一定程度上,也可打消外界对高水平人才“孔雀东南飞”的疑虑和担忧。

只是随着“双一流”计划的正式启动和逐渐开展,可想而知,高校的高端人才竞争将会更加激烈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何让高校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,眼界向外看,注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,而非片面依赖高薪酬、高待遇竞价“抢挖”人才,仍需有关方面认真思考。

对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而言,除了严格审核程序、健全人才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外,还需要从根本上思考中西部、东北地区高校人才流失的症结。正如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郑强所言,“知识分子不是只看重钱的,更看重学术前景和平台”,未来在科研建设上,中西部、东北地区高校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。

而对高校而言:

01 一是要正确认识核查的目的。人才到岗核查保障的是学校和学者两方的利益,积极开展核查,有利于把握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,对于兼任其他职务、调离岗位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学者,也可以尽快终止合同,及时止损。

02 二是要更加主动、积极地开展核查活动。例如,学校内部可以缩短核查周期,对引进人才进行自主核查。

不过,在开展核查过程中,需避免采取让长江学者填表格、报繁冗手续等行政化手段给学者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和负担。高校可以在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搭建中,引入信息化手段,利用数据监测等先进技术进行辅助。

本期作者 北京研究分站 宋晓雯 一读EDU编辑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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